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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自《解释》生效以来,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谓众说纷纭,主要争论的原因是死亡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连到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与分配,以及与死者生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本文简称:债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等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之间、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之间,因死亡赔偿金而形成了利害关系,已有多起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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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范围
从一般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的请求权人应以死者的近亲属为限。不具有近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无权请求死亡赔偿。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事实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则侵权人并不承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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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对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范畴还是精神范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的答复及解释有所变动,主要内容如下: (一)最早涉及对死者进行赔偿的案件: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法院的请示,称“只要不是被害人自己过失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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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对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范畴还是精神范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的答复及解释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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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1]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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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条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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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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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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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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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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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关系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1.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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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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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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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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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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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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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之定性
除此之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也分别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从此,有关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指出,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的标准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但对于死者的近亲属因侵害赔偿款而引发的诉讼判决却经常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究其原因,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无统一认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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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基本年限)。 (2)死亡赔偿金的调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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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均系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解释》“在概念上,与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将对收入损失的赔偿称为死亡赔偿金,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就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期概念准确,用语规范。”并且还进一步说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又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理解,事实上影响了后来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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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最高院内部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了赔偿。因此,作为财产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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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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