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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257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交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比如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可能将诽谤信息传到英国,如果被告在诽谤诉讼有利于原告的管辖区(英国)答辩,那么被告就可能要收敛一下他们的言论以遵从原告国家对言论有较多限制的法律。理论上,遭受互联网诽谤的原告,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英国)内,对处于有利于被告的管辖区(如美国)的诽谤者提起诉讼。

对于一个对言论自由有较多限制、新闻媒体较多为政党服务的政府来说,互联网上的诽谤无疑是一个恐怖的东西。持不同政见者如果想向他们的祖国传播诽谤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容易地办到,而且能够远距离做到。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甚至难以找到诽谤的来源。传统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现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官员本人在互联网上成为人人可以评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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