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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法则] 田文昌点评《刑诉法》
希望在这次修改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律师界充分的表达理智的声音,能够越来越多的反应出来。时间留给太云主任了。    其实不用我多说,大家都听的非常认真,我看不仅是坐无虚席,而且只有增加没有减少。太云主任的演讲翔实明确而清晰,大家受益匪浅。我们可以看到对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大家一直在忧心重重。但是在很多方面有了比较大的突破,特别是对保护被告权益,保护辩护权的方面,确实有了很多突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法法则] 刑法罪名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 危险驾驶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罚与认定 泰州刑辩律师网-陈志学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咨询律师: 刘波
[刑法法则]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有关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咨询律师: 刘波
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咨询律师: 胡骅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法则]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标签:鉴定 规则 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原文: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法则] 故意伤害赔偿标准
故意伤害赔偿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咨询律师: 胡骅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 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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