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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绑架罪
发表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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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包括索财或者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实施或者参加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又故意杀害人质或者使人质重伤的,应对其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3、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

4、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绑架罪。

5、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例如,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6、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属于结合犯,即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具体来说,包括(1)为制服人质而杀人;(2)勒索财物未果撕票;(3)杀人灭口。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也适用本规定,但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7、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后,临时起意以绑架为由向受害人的家属索要财物的,由于此时没有人被绑,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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