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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60条
发表时间:2015-06-30 浏览次数:497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注释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会造成性病被传播的后果,而放任或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明知”在这里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本款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严重性病,至于其他严重性病,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本条规定之罪都源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上述决定原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独立成罪。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明知对方是为幼女为要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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