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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有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425

(一)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此处的年龄和怀孕状态均应指判决时的状态。

4、禁止性条件: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5、其他规定:

(1)缓刑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判处缓刑的,二审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的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缓刑的考验期与考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

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接受社区矫正;

(6)遵守禁止令。

(7)其他:缓刑犯不得担任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刑诉解释33条)。

(三)缓刑的期满和撤销

1、成功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缓刑要被撤销,由于撤销的理由不同,撤销缓刑后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1)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重的违反了缓刑考验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3)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此时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刑法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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