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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提前释放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34

“实践中,我们首先派检察人员列席执行机关的评审会议,核查罪犯计分考核等材料。”陈旭介绍说,在这个基础上,检察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调查,采取召开罪犯座谈会、个别访谈,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事实,以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09年9月,由监狱报请假释。

在此案中,驻监检察官对照了日常巡查记录,发现和书面审查材料的“认真服从监规监纪、态度端正”有出入。于是,检察官前去和多名罪犯个别谈话。结果发现,柴某其实利用组长身份,经常要求其他罪犯在监舍内为其按摩、捶背。如别人不答应,柴某就威胁要报复,且曾经因此类情况屡次被警告,其行为属严重违反监狱监管纪律。

驻监检察室建议取消柴某的假释呈报,该意见被监狱采纳。

据了解,2009年到今年2月底,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共8000余件,共发现135件减刑、71件假释和6件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这些意见均得到了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采纳和纠正。

2006年,也是在提篮桥监狱,一名负责看守昔日“上海首富”周正毅的管教干部被“双规”,他不仅让周正毅享受各种特殊待遇,还为其运作减刑。

《规定》试行之后,周正毅这样的罪犯,上海市检察机关会作为重点检察对象进行同步监督。原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等犯罪的主犯,已被多次减刑的、或者从事辅助性劳动的罪犯,或因社会影响大、社会危险性强,或因劳动岗位特殊,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他们的刑罚变更执行进行重点检察。

“这样有利于集中检察资源,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公平正义。”陈旭说,但这并非是把他们排除在依法减刑、假释之外。

在上述统计数据中,重点案件的比例占到了10%。

要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不过,检察机关的一家之力稍显单薄。比如,刑罚执行机关以往提请减刑、假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的审查材料只有“几张纸”。如果检察机关要求证据材料要立档成卷,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完全仰仗于其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协商结果。

在《规定》正式制发之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积极协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会签了《减刑、假释座谈会纪要》,明确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的程序、要求及有关司法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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