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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假释及其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98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的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须另外办理释放手续。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撤销有两种情形:

1?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2?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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