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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
发表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315

【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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