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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立案后须5日内上网公示
发表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176

新旧规定的公示程序对比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减刑、假释案件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弊端。“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出台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并明确“公示期限为五日”。此外,《规定》第19条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此次出台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孙军工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规定》第6条指出,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声音

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要求更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昨日在回应“对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问题时表示,从实体上来讲,根据中政委意见的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宫鸣指出,“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问题,在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政委的意见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说对职务犯罪罪犯如果判处的是无期徒刑,他必须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这里讲的是‘方可减刑’,不是说他到了三年就一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该间隔两年以上,这是实体上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新司法解释和中政委的意见都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作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宫鸣举例说,比如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个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此外他强调,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而公示走出高墙之外、面向社会的方式,对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能够产生很大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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