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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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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原创文章 作者:杨浩律师  时间:2009-10-15 23:44:48  点击查看评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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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 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 (2) 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 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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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诈骗犯罪量刑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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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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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一方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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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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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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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 贩卖毒品罪 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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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按实际伤害结果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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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量刑的法律根据
量刑的法律根据,是指对犯罪分子具体量刑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指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的量刑根据有以下几种: 一、刑法分则中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的幅度,如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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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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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致刑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利灭失。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一、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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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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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什么是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的特征是: 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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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规定: 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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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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