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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项规定作出的两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区别有哪些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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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极大的主观恶性。因而刑法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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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 款中 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豫高法【2013】33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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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就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跨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应区别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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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法律,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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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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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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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 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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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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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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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其合理的调节刑期或者比例。但该犯罪事实或者量刑情节应当在量刑报告表中有所体现,并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量刑说理,相关裁判文书也应报经分管院长核准签发,合议庭存在分歧或者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8.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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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的标准是非常明确的,有些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但也有些情况在标准之上要从重处罚,哪些情况下醉驾要从重处罚呢?法律知识为您整理了醉驾从重处罚的7种情况,希望您认真学习,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l2月27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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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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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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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于2013年5月份以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发生的盗窃行为,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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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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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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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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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标签: 刑法量刑规范化细则 分类: 云南省地方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初稿)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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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的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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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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