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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3-26 【实施时间】 2004-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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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法委联合市公检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开展打黑行动,另外还开通12家单位电话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据介绍,今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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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期的罪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应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若属同种罪行的,则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者,在主体上是否符合准自首的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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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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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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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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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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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 刑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解释】本条是关于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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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自首的认定
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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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单位自首: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他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2.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了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自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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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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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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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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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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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该司法解释对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单位自首予以确认,意义十分重大。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无关于一般单位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体认定单位自首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二、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件,如税务机关对于税案的前置审查,纪委对部分职务犯罪的前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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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关键是考察该单位成员的投案行为是否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决定实施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投案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二是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如该投案人的行为是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或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等决策者决定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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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讲,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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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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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做出评断,认为符合“尚未掌握”的标准才能成立。典型自首体现在主动投案上.以自首论则体现在主动交待余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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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群众强制其归案主动交待了所犯的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属于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款规定的犯罪,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以自首论。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款的特别规定,适用刑法第67条完全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现在,由于有了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刑法分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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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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