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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种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管制、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关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8月份,一对年轻的夫妻关齐、朱娟来到孙疃镇某煤矿承包经营职工食堂。两口子本想着脚踏实地地赚钱过上好日子,谁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打碎了一个幸福的家。 这个“程咬金”是煤矿职工方明。方明是该煤矿的工人,平时沉默少言,除了工作之外,唯一的陪伴就是玩手机,打开手机无非就是上网聊qq、玩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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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8日电(记者曹志恒)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12月8日依法对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暴恐袭击案和公园北街“5·22”暴恐袭击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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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12月8日电(记者朱峰) 记者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秦皇岛港公安局原局长张儒健犯受贿罪,日前被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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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成为全国首个彻底告别“枪决”的省份 辽宁省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枪决”已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辽宁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辽宁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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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盗劫罪等13种罪名的死刑,并就有期徒刑刑期上限等作出新的调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腾讯网联合正义网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平,就本次修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说。以下为连线实录: 问:为什么被取消死刑的是盗劫等13个罪名?针对这些犯罪的死刑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吗? 答:挑一些罪名取消死刑,先挑谁,有个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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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它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8条。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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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仅限于最高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 【律师提示】 死刑符合/死缓核准没有规定办案期限。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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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法院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接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宋某,对本案的基本情况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盗掘的涉案标的物为“古墓”缺乏证据支持。 大家都知道,“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坟”,就是埋死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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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虽然同属刑罚具体运用制度,且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缓刑适用的对象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缓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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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是被告人犯罪事实: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待证事实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犯罪主体的待证事实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犯罪主观方面待证事实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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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的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认定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a.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调查/确认。 二、程序合法原则[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三、证据质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 1.质证意义: a.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 b.质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c.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限制裁判者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2.质证要求: a.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内容: a.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经当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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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执行的内容
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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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拘役概述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一)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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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有: (1)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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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具体方式
当满足驱逐出境的条件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及内容要求的,在驱逐出境的方式中,需要注意着一些特别的问题,自然而然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问题而实行其主要的方式要件,那么张颖律师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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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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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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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可以假释吗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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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能为被告人提供那么多的法律服务。问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你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成功的几率有多少? 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实话实说我一共代理7个死刑复核案子,其中有3个死刑判决未予核准,并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结束访谈:非常感谢您刘健康律师接受这期有关死刑判决生效后律师的辩护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刘健康律师对我们访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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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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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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