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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港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发表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322

新华网石家庄12月8日电(记者朱峰) 记者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秦皇岛港公安局原局长张儒健犯受贿罪,日前被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儒健在担任秦皇岛港公安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秦皇岛港公安局录警、执法办案和提职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万元人民币。

张儒健的犯罪事实主要有:2012年6月,张儒健收受王某20万元,并在王某之子录警过程中给予帮助;2013年7月,张儒健收受刘某30万元,并在刘某之女录警时给予帮助;2013年11月,张儒健在家中收受刘某20万元,并在刘某之子录警时给予帮助。2012年,秦皇岛港工务段杨某私卖铁轨被秦皇岛港公安局查获,杨某将5万元放到萝卜箱里送给张儒健,后来公安部门没有对此事立案。2012年,姜某为提职请托张儒健帮忙,获得提职后,姜某将 2万元送到张儒健办公室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儒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为他人谋利益,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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