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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哪些是淫秽物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任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逸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刘波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咨询律师: 刘波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发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5种情形可以明确认定是非法行医,并受到刑法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自昨天起施行。它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见链接),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待统一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寻衅滋事具有了进一步可操作的标准,并被全国各地方公、检、法部门作为罪与非罪的依据之一。依据该《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 “ 情节恶劣 ” 或 “ 情节严重 ” ,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什么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擅自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手术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主要从此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处罚等多个角度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分析,以求对本罪的深入理解及正确适用。其中有的观点纯属个人之见
咨询律师: 刘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应采取简单累计次数方法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各个选择性罪名单独累计而后再合并的方法,称为单独定罪次数方法;二是采用单独罪名一样的方法实行简单累计,称为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方法。由于定罪次数累计方法不同,对于选择性罪名的最后定罪及量刑将会有很大影响。 如贾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一案。
咨询律师: 刘波
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处罚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 13715219058 )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刑法》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依照《刑法》第35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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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 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而且,毒品的危害还在进一步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全球性的毒品泛滥, 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金三角”毒品生产规模扩大,境外毒品开始对我进行渗透,过境贩毒引发了我国毒品的死灰复燃;70年代末至80年代,我国毒品问题表现为以过境贩毒为主,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境局部地区,危害也局限在局部地区。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什么?
1991年,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禁贩、禁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 针对一些地方制造“冰毒”犯罪情况突出的情况,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并举”的方针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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