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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晚上洗劫烟酒行,入室盗窃会加重量刑吗
发表时间:2016-05-06 浏览次数:280

烟酒行遭入室抢劫店主一家被控制后男子不但劫走5000多元,临走还删除指纹等信息,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五男子晚上洗劫烟酒行,入室盗窃会加重量刑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店主称从未与人闹过纠纷

5日上午,记者来到王女士位于秀英区美俗路与金鼎路交叉口附近的烟酒行采访。据王女士介绍,去年在这里开这家烟酒行至今,从未与人闹过任何纠纷。

4日晚上9点40分左右,她一个人坐在柜台前看店,6岁的女儿和丈夫则在内屋。突然有5名年龄在3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走进烟酒行,其中一人还拎着一黑色塑料袋子。这5名男子进店后,直接就问其丈夫在哪里,得知在内屋后,5名男子声称找她丈夫有点事。当王女士带着对方进到内屋后,对方马上把房门关上,并留下一人声称帮其看店,把事情问清楚就走。

“我老公从厕所出来便问对方怎么回事?”王女士称,对方不让他们说话,她老公追问“找我总要有一个原因”时,对方一拳打到她丈夫脸上,威胁如果再乱说话就用斧头砍死他们,接着对方从黑色袋子里掏出3把斧头和1把长刀。由于害怕年幼的女儿受到伤害,王女士一家被关在内室,不敢作声。

劫匪走时把监控录像删除

屋内的其中4名男子控制住王女士一家后,直接就拿出手机问王女士的丈夫“是不是和‘丽姐’有染?”。王女士丈夫否认有这样的事情,他也不认识叫“丽姐”的女人,要求对方拿出证据,或是叫“丽姐”来对质。

“他们用手机播放了一段视频,但是没有给我们看。”王女士称,事后她才发觉这段视频只是对方的一个借口,而且自始至终那位“丽姐”也没有出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烟酒行内安装的5部监控摄像头都对准了天花板,监控系统也七零八乱。对此,王女士称,这是他们一家三口被控制在内屋过程中,对方把店铺卷帘门拉下,拿走他们的手机,破坏店内的监控摄像头,把它们都推朝天花板。当天晚上11点10分左右,王女士家的烟酒行外来了一辆汽车,店内的5名男子陆续撤离时,不但把店内监控录像删除,还把他们丢在地上的烟头捡走,用布擦拭掉王女士夫妇手机指纹后放在店内。

不久后,王女士丈夫检查店内情况时,发现收银台内5元以上面额的现钞都被对方拿走,金额有5000多元,这时他们才发觉遭到抢劫,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5日,记者从秀英派出所获悉,5男子的行为涉嫌抢劫正在调查。

【法律解读】

入室盗窃会加重量刑。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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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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