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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414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

2、提供所知的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义务;

3、被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4、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庭传唤,必须按时到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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