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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需要做哪些工作
发表时间:2014-09-20 浏览次数:100

一、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清单。

二、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三、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如伤害案件,要立即进行法医鉴定,确定构成轻伤(属于犯罪)或者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死亡案,要立即进行尸检,确定属自杀、猝死或者他杀。

交通肇事案,要立即出现场确定双方的责任。

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但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四、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移送手续。

五、经过审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处理。

六、经过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七、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如打人致轻微伤,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或者犯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人无行为能力、不到法定年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不等于立案,受理了不一定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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