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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4-09-17 浏览次数:153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共同的权利有:

1.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2.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

3.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4.有权查阅庭审笔录;

5.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或者申请抗诉)。

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又各自有特殊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律师做辩护人;

2.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4.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的,有权利申诉。

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在开庭十日前得到起诉书副本;

2。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辩护;

3.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做最后陈述。

被害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七日内有权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3.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不服一审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自诉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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