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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当事人和解制度
发表时间:2014-09-24 浏览次数:314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1.适用条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自愿认罪为前提];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

2.适用案件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a.因民间纠纷引起(民间纠纷参照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认定);

【公安规定】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③涉及寻衅滋事的;

④涉及聚众斗殴的;

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⑥其他不宜和解的。

b.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c.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a.可能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b.渎职犯罪除外。

3.不适用条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b.不含过失犯罪。

二、刑事和解协议:

1.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2.公检法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写明赔偿金额/形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

(3)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自愿和解;

(4)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5)和解协议可以包含被害人同意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内容等。

【公安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②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③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④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法院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②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③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4.和解协议生效:经审查后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和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无需经过庭审质证/其他方式确认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三、对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法律效果:

1.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检察院:

a.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b.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对刑事和解其他规定】

①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a.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b.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②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③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a.法院不予受理;

b.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④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⑤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a.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b.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c.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d.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a.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

b.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律师提示】

①当事人和解适用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当事人和解协议对量刑/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影响力要大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选择与被告人达成当事人和解协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③当事人和解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a.被害人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和解;

b.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代为和解;

c.犯罪嫌疑人/被该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代为和解;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

④在共同犯罪案件/多起犯罪中,可以选择部分和解。

⑤当事人毁约/不履行和解协议处理: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不可抗力而丧失履行能力,双方可以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按照新的和解协议执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毁约/不履行和解协议,应当认为和解协议失效,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法院在裁判时不再考虑从宽处罚;

c.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被迫同意和解,事后反悔的,应当认为和解协议无效;

d.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接受赔偿后无故反悔的,应认定为和解协议有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百二十五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第三百二十六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百二十七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五百一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第五百一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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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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