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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
发表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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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是继续犯,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要求持续一定时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时间是24小时以上。

2、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而发生错误的界限。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此外,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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