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相关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5-02-15 浏览次数:152

专职办理刑事案件这么多年,最多听到的法律咨询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是什么?我家人或朋友根据这条规定会判多重?”

众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朋友为何会不约而同提出这个的问题呢?

原因很简单,他们收到了公安机关寄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显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据,与涉案罪名、量刑轻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实体法《刑法》的事情。家属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产生误解一点都不奇怪。其实,仔细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书》里面,是载明了涉嫌罪名的,该罪名对应的《刑法》条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是什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法规全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