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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方法
发表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161
一、概念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经过对案件的仲裁审理,最终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裁判的文书。仲裁裁决书的作出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终结。

仲裁裁决书作出的期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由仲裁规则规定,规则由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暂行规则确定。如《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56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可见,其期限比较灵活。

仲裁裁决书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表现在:一是“一事不再理”,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就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之一,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而该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依《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其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另外,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虽依法具有对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但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依法应受人民法院的最终审查。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决撤销。”

二、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方法

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根据此规定,结合仲裁实践,仲裁裁决书的主要

内容及制作方法如下:

(一)首部

仲裁裁决书的首部应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即“××仲裁委员会”。

2.文书名称,在仲裁委员会名称下一行。

3.文书编号(案号),即“(××)××字第×号”。如长沙仲裁委员会2000年制作的第12个仲裁裁决书可编号为“(2000)长裁案字第12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1)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在本请求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请求称谓,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通讯方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字号的,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逐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若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

1.引言。写明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根据、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引言部分不加标题。

2.案件情。主要写明争议的事实,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争议发生过程的先后顺序叙述事实经过;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如有反请求,还应记录反请求;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执问题以及双方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3.仲裁庭的意见。

这部分应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仲裁对争议问题的看法,并表明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支持还是不支持。

若争议问题只有一个或两个,则可一并叙述;若争议问题较多,则应当分别一个一个地进行表述。对每一争议问题应先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焦点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与仲裁请求,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律,分清是非曲直。对当事人的每一仲裁请求都应明确表明态度,是支持还是不支持。通过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仲裁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的不予支持。

3.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裁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请求、变更之请求或给付之请求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如给付之请求,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请求的,可列为最后一项书写。

(三)尾部

尾部应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仲裁庭成员的署名及裁决日期等。

1.仲裁费用的负担,应根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即当事人实体上的胜负情况由仲裁庭依法确定。仲裁费用不属于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应列为仲裁结果的一项内容,而应在仲裁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2.仲裁裁决最后应明确裁决书的生效时间,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可写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庭成员的署名。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依序写明首席仲裁员及其他两名仲裁员的姓名。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只写其姓名即可。

4.制作裁决文书的日期。由于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作出裁决的日期必不可少。该日期一般应是仲裁庭经合议作出决定的日期。

5.制作文书的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应端正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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