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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发表时间:2016-07-31 浏览次数:20

申请人(被害人)朱雯婷 女 1964年5月17日  汉族  户籍地址:上海市 现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因不服(2007)房刑初字第610号公诉被告人刘建军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特申请刑事抗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建军有“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属自首,法定情形可从轻和减刑刑事处罚,但申请人经仔细阅卷时发现,原判的上述自首认定有二个事实错误,需要经公诉机关,即被申请人依法刑事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应予以纠正:

一、“主动报警”与“实际报警形式报案”不符,经查报警记录,被告人并不是报警投案,而是以“家中有人闹事,自己受到侵害”所以,以被害人身份向警方报警,要求制止“滋事的申请人”,决不是“主动向警方说明自己实施了罪,要求警方对自己进行处理的报案。本案只是在警方实际调查中,才发现被告人的报警出现了相反事实结果。

二、原告父亲案发当天致电北京市房山区阎村派出所:报警电话为:010-89318133 接警警官为孙(音)警官,当时表示:1、知道了;2、由刘警官处理;3、答复原告父母我们会处理的;4、请原告父母不用专程来北京。

三、2007年1月8日,原告的妹妹、妹夫亲赴北京,由北京市房山区阎村派出所张新刚警官到北京市中国核工业401医院被害人住的病房内进行立案与笔录,并开具了法医鉴定书。

四、“停留现场”与通常的社会不特定现场逃离,等待警方前来处置不符,因为被告人的现场是报警中的“自己家中(实际为办公场所),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后,根本没认识到是犯罪,其犯罪后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不逃跑”的现象,再则被告人反而认为是申请人在其“家中滋事”,这样又何其“犯罪不逃跑,停留现场”之法定情况。被告人刘建军在犯罪后,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是在犯罪,反而当着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人的面(当时在场的有:王运奇、刘洪生、梁惠云等6、7个人)。猖狂地对朱雯婷扬言:“你敢告到胡锦涛总书记处,我就打死你!”,在今年全国二会期间,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我雇佣的保姆李淑文,公然对我扬言“让胡锦涛总书记下台”!案犯不仅毫无悔改之意,而且涉及反对党中央、反对胡锦涛总书记。(已记录在公安的卷中)本案应在刑事部分从重处罚!纵观日常被告人本来就无所事事,整天在“家中打牌”,与“停留现场”根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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