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文书 > 判决书 > 法庭笔录的质量标准
法庭笔录的质量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19

法庭笔录的质量标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规定,法庭笔录应全面、具体、准确反映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总的要求是法庭笔录记载应具原汁原味即法官及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发言、发问、回答均为原话,不能篡改、歪曲、遗漏、差错,亦不能擅自省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法庭笔录的质量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起诉书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