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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50

抗诉申请人孙秋芝,女,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36栋1005号,系被害人张庆之妻。

抗诉申请人张玉宽,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36栋1005号,系被害人张庆之子。

抗诉申请人孙秋芝、张玉宽作为被害人张庆的法定继承人,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申请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枉法判决予以抗诉。

抗诉请求:

1、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报请指定长春地区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一审)。

2、改变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处以刘闯、王彦闯等七被告刑罚。

3、确认张庆系2007年7月1日早被抬出101监室后,未施救放任死亡。

4、确认因侦查机关隐匿原始录象,从而导致警察直接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

事实和理由:

双阳区法院审理本案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越权审案。本案属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双阳区法院无论受到何种压力,也不应违法越权审案,应依法上交长春市中级法院。

双阳区法院在不调取关键证据,程序违法情况下产生的枉法判决,错误采信证据,没有查明案情。对漏诉罪犯,不诉不理,放纵犯罪。褻渎法律,定罪不当,重罪轻判。对侦查、公诉机关的庇护行为,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提出的关键异议干脆回避,错误判决所提异议均不成立,将故意杀人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典型的、不公正的、庇护犯罪警察判决。

一、不调取关键证据、导致直接杀人的事实无法认定。

法庭在明知侦查、公诉机关发生篡改并隐惹证据情况下,不调取原始证据监控录像,程序违法。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双阳区检察院看到的65盘录象光盘是公安机关自己刻录的,经过了重新编辑。公安机关说“涉及国家秘密,该原始录象不能提供”,也就是承认了出示的、侦查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时随卷移交的是重新编辑的(假的)。4名在押人员被告当庭供述在他们被审讯时,看到了无死角、有连续画面的监控录像,证实原始录像(真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据使用过。公诉机关明知是假,且不依法调取原始录像(真的),又将假的隐匿不移交法院。法庭不允许代理人和辩护人调取原始监控录像当庭质证,在缺少该关键证据情况下审案,弃直接证据不用,使用言词证据,程序严重错误。 导致张庆2007年7月1日早被抬出101监室后,未施救放任死亡的事实无法认定,尽而导致直接杀人的事实无法认定。法庭不允许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还有:张庆同案王微、孙延臣由刑拘改为行政处罚的手续。被害人家属2007年7月2日所拍张庆尸体照片。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言、录音。吉林省气象部门出具的案发期间气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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