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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64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撤诉这一诉讼制度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有的地方提出撤诉和允许撤诉未在法庭上进行而是私下在检、法两院进行;有的准许撤诉未制作裁定书等,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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