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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08

(1)一般认为,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法律资格要件有三项: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说法不一,有的认为需要经过正式的批准成立手续,也有的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有独立的经费和办公场所等。

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从资格要件入手。任何一个组织,符合行政主体资格要件的就是行政主体;不符合的则不是。

 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在行政法上具有直接的、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它带着国家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实施行为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那么它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不为法律所承认。相对人对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第二,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之一在于,它一概以行政主体为被告。因此,任何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决定了它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被告资格以行政主体资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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