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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449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就不能发生。因此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

所谓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阶段,有以下程序要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

3.复议参加人。复议参加人指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及类似当事人地位的代理人。包括复议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税务机关。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代理人。《》还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4、复议管辖。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管辖可分为如下三大类:

(1)一般管辖。即通常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不服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管辖问题。

(2) 特殊管辖。即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管辖问题。

(3)转送管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有上述特殊管辖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予以及时、严格地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只有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复议机关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标志着复议申请的成立和复议程序的开始。因此,这一过程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不予受理。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制作裁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受理。

2.告知。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3.直接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只要不属于前两种情况的,即推定为已经直接受理,复议机关无须作出受理决定,相对人也无须关注有无受理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不能证明相对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而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对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就应当无条件地予以受理。

此外,为了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还对复议机关无故不受理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该法第19条规定,对复议前置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或受理后逾期不作答复的,相对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20条规定,对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受理",也可"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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