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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81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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