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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277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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