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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正确应对之律师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3-09-29 浏览次数:393

行政处罚正确应对之律师指导意见

工商企业在经营中,时时面对相应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守法的监管,该监管也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作为市场中具体的经营个体,对其经营法律规范、监管机构监管事项的偏好认知,是企业合法规避监管处罚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能够正确处理具体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

本律师根据亲身经历,以工商局行政处罚为例,谈谈行政处罚的应对方案。先来了解下述内容:

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要事项;

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一般做法

工商局行政处罚的最佳对策(案例);

一、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要事项

纵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主要执法处罚事项有下面

几个:1.企业过期未年检;2.企业搬家后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3.食品流通领域(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4.企业年检中“货币资金”的真实性;5.企业媒体广告、企业宣传品(印刷品广告、网站)的虚假宣传问题,最近对企业网站宣传不实的查处比较频繁。

处罚结果往往伴随着罚款。

二、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一般做法

工商局行政执法由各工商所的检查人员具体执行。

执法人员查得涉嫌违法的事实后,一般会联系企业,要求企业对违法事实进行说明,并确认对行政处罚的态度。如企业确认违法事实,接受行政处罚,会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天后,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也可能直接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缴纳罚款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整理归档,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完毕。

三、工商局行政处罚的最佳对策(案例)及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态度

良好的应对行政处罚事务要有案卷的概念和书面的概念。

案卷,是指工商所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将整个行政处罚的过程立卷存档,作为事后工商局内部执法检查的全部依据。书面,是指在对行政机关的陈述、申辩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被处罚人的书面意见是工商局办案案卷所有材料的一部分。

被处罚人的书面意见,具体执法人员会比较重视。重视的原因是,如发生工商局内部执法检查,他要对被处罚人的书面意见采纳与否予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书面意见也是复议案件承办人重点关注的材料之一。工商局内部执法检查和复议案件承办人重视的东西,也是行政执法处罚人员重视的东西。所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往往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如果被处罚人只有口头意见,起码在工商局的内部执法检查中,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

需要说明的是,被处罚人起争议提起复议/诉讼后,具体处理的部门不是执法人员所在的检查科室,而是分局的法制科/法制办。应当说,该部门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要比具体的工商所执法人员要高得多,法制科具体负责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人,会对行政处罚具体执法人员的复议事项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包括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及对被处罚人书面意见的事实核实。具体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不愿这样的事情发生的。

对待行政处罚的最佳应对时间是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最初询问阶段。

也就是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前阶段,更明确的说,就是对你这件事正式立案之前的阶段。这个阶段,执法人员会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想查下去,就查下去;如果认为该案件容易引起争议,往往做不立案处理。

在该阶段,本律师认为:第一次去面见工商所具体执法人员时,具体了解工商所执人员告知的要处罚的事实和处罚违法的具体法律条款就行了。回来后,公司内部核实事实情况,并寻求法律应对。

本人以亲身处理的案例来说明该如何处理这种事情。

本人是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方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北京、天津、东北三省、青岛及河北省的法律事务。该公司是大型进出口食品代理商,在大型超市的进出口食品场地,经常能看到他们的产品。一次,一工商所执法检查中,认为我法律顾问代理的一欧洲品牌定型包装食品的英文包装中有注册商标符号“圈r”,但实际上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证,认定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要罚款。第一次是法律顾问单位业务人员去谈的话,执法人员把在市场上查获的具体商品展示给该业务人员,并向其明示了法律规定,告知,是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罚款。第二次去工商所的时候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本律师一起去的,告知工商所执法人员,该注册商标标识是印刷在原包装上,而原包装在生产国和原包装最初使用国是有注册商标证的,在包装上印刷是合法的。该产品在欧洲完成包装后,可能运到美国销售,也可能运到中国销售,不能因运送的国别不同,而要求国内进口商更换原包装,且该商品的中文标签并没有注册商标标识圈r的标注,如需要,我方出具一份律师意见书作为本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的书面意见。最后,该事件没有再进展下去,我也没有出具书面的意见。

还有一次,一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该法律顾问的几个产品的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中文标签规定,要罚款。执法人员先通知超市,超市通知供货商(我法律顾问单位),第一次去的时候,也是业务人员去的,回来后告知工商局查获的货物,及要罚款的要求。第二次是我本人和业务去的,我本人先写了一份《法务函》,留给执法人员一份。《法务函》大致说所有进口食品在出海关前都已经过检验检疫局检验过,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检证书》中已明示“标签检验合格”,对该国家机关检验检疫局的通过审核,我们认为就符合国家规定,因为两个国家机关不能执行两个国家标准,并留了上海方面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科的电话。事后,该事件也没有处罚。

终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作为企业(包括企业聘请的律师)在面对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时,不太适合与执法人员针锋相对的论战,只要坚持认真的陈述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及处罚意见,书面告知工商局即可。对于处罚后是否会提起行政复议,表明坚持的态度。执法人员在容易引起争议的案件中,往往不予立案处理此事。

如果执法人员已经给你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应该就事论事、就法论法处理,请求准确适用法律的态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律师以亲身处理的案例来说明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

本律师是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一个案件,工商执法人员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认定虚假宣传,因有过行政处罚记录,本次罚款30000元。本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述内容仅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方式的一种,但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还需要证明该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所要求的要素。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但有行为,还要看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我方认可了违法行为,但不认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该复议提起后,大约两个星期的时间,工商分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给我方一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大致是区工商局在行政执法内部检查中,发现该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错误,故撤销该行政处罚。另一起复议案件也是已工商局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束,理由仍然是在工商局在自己的行政执法内部检查中,发现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

四、善于应用《行政处罚法》

工商局在具体处罚案件中,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会列明具体的处罚法律依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公司法》等等。在行政处罚事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0月1日出台了一部《行政处罚法》,该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任何行政处罚,均受该法律的约束。但在具体行政出发时,行政机关对此确甚少适用,而这个确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适用很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设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主要解决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应当相同或相近。同一危害行为的性质是轻微还是严重,处罚应当于危害性质及危害结果相适用。第二十七条的含义,是指有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为不予行政处罚。

该两法律条文,是被处罚人应对行政处罚的有力武器,应倍加重视。

正常的经营公司,不会刻意追求以违法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绝大部分公司受行政处罚,都是因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或法律后果认知不够,或根本没有考虑到违法后果造成的。如事前有充分的法律后果的认知,绝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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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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