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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羁押、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什么不同?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466

拘役,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判决。拘役时间为一个月到六个月。比有期徒刑轻,比管制重。判处拘役的人,就近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日。参加劳动的,酌发劳动报酬。拘役期满释放。

行政拘留,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如酒后驾车、嫖娼、小偷小摸)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不需要法院审判,由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期限为1----15日。被处罚人对公安局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以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拘留暂缓执行。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拘留对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继续犯罪、逃跑、自杀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为3日,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30日。拘留期间,排除犯罪嫌疑的随时释放,查明犯罪证据的,随时报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继续羁押。

羁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法院如果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赔偿被羁押人经济损失。法院如果判决有罪,羁押期间折抵刑期。

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如果判无罪,公安局、检察院要承担责任,所以,他们会千方百计阻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

1.法庭辩论查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不让法院判决。

2.审判前已经羁押多少天,法院就判拘役多少天。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判决后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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