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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市场主体准入制的要求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211

一?在登记依据上,《行政许可法》强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以及前置性审批规定将停止执行。

?二?在登记机关的职责上,《行政许可证》减轻了登记时的职责,同时为地方政府赋予登记机关承担统一受理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申请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减轻了登记机关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根据《行政许可证》第五十六条关于“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将以形式审查为主,原则上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才进行实质审查。

2.为地方政府赋予登记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申请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在企业登记工作中,有的地方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已经采取了登记机关“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做法,这一做法得到了《行政许可证》立法者的重视和肯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规定,即是其体现。因此,《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地方政府要求当地登记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申请。

?三?在登记程序上,登记机关需要承担更多、更明确的义务。

1.在申请阶段上,登记机关应当接受申请人以信函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协助申请义务。登记机关当接受申请人以信函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而且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登记申请。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的规定。

同时,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协助申请的义务。这方面的义务包括:一是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是将登记依据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准确的说明和解释。三是一次性告知申请要需要补正的材料。

2.在受理阶段,登记机关负有即时告知,允许当场更正和出具书面凭证的义务。

即时告知。根据《行政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

允许当场更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登记机关当允许申请人当面更正。

出具书面凭证。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在审查和决定阶段,登记机关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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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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