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行为法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监督 >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
发表时间:2006-05-19 浏览次数:204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作的好处是: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