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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投标人须知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177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

投标人须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广东局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准入,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业务资质的投标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商业道德,符合投标条件和要求,准予进入广东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是指响应广东局政府采购公告,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准入管理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准入档案(建立黑名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严格审核其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全程监督采购活动;及时处理违反准入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进入广东局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限制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广东局采购活动中)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投标文件不得夹带不利于其他投标人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广东局采购活动中)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投标人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中标无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广东局采购活动中)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中标无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广东局采购活动中)一年至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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