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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哪些?
发表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77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主要是出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时,这时先履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中止履行

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要实施不安抗辩权,一般都是使用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这样才能更好更完美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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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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