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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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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实践中的不安抗辩权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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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货款肯定难以收回。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做才既合法、又避免损失? 答:贵公司面临的问题,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了便于对问题的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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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研究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
许多国家的民法及债务法中都给予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首次规范了不安抗辩权,对于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权利。根据发生效果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两种。永久抗辩权是使对方请求权永久消灭、永久排除的抗辩权,如时效届满的不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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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利救济之我见
大陆法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了中止履行权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则有很大发展,规定了中止履行权、解除合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方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权是大陆法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都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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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理论上众说纷坛,但具体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探析两制度的司法适用,从而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双务合同、解除权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两个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制度,而预期违约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由英美法系判例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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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思考
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不安抗辩权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否完美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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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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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与价款拒付权
依照我国合同法,当第三人已确定的就买卖合同标的物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然而第三人是否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尚未完全确定,买受人只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主张权利从而可能不获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权利时,买受人有根据危险程度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显然是为除去买受人不安心理状态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此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极为类似。然而两种制度存在以下区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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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抗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尽相同。法国侧重保护卖方利益,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采用支付不能主义。而德国和台湾的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买卖合同,只要是双务合同即都适用。? 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相对应。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日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虽然没有拒绝履行,但其行为使另一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前者将不履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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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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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象中的那样理想,更无法谈上完美,甚至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个个我们无法避免的困境。正视这些困境并想方设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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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关系的再度诠释,便与本文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则间关系的构筑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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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探究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笔者认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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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刍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安抗辩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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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交织在一起,容易使人产生混淆,若不对二者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就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征是(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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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浅议不安抗辩权制度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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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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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通说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可能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为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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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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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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