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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的约定有效吗?
发表时间:2014-12-24 浏览次数:204

【案情】

2009年3月10日,叶子辉借用李华的房产证、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30000元,并出示借条,借条注明:今借到李华房产证、土地证用于抵押,一年后归还。叶子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也为一年。一年后,叶子辉既未归还贷款,也未返还房产证和土地证。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叶子辉与李华之间关于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一年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首先借条反映的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期限虽过,但抵押期限未到期,而且,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才有权要求这么偿还借款的权利,叶子辉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无此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本案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李华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叶子辉与银行的抵押合同关系,三是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前两种法律关系虽非本案审理范围,但与本案有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前两种法律关系均未有异议,故本案只需审查第三种法律关系。委托合同与抵押合同分别由叶子辉与李华、叶子辉与银行定力的,各自具有独立性。审查委托合同的效力适用的是合同法。从该角度来分析,委托合同有效。关于李华履行不能的问题,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此案并非永远履行不能。

最后,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叶子辉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向第三方即银行提出,叶子辉提出的是担保责任除去请求权,其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可督促李华及时履行义务,以免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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