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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主债权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还有能产生效力吗?如果可以,应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是否是按约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作者:记者 安克明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七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 (2008)深中法执请字第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决确定标的币种为美元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适用利率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项中的“还款日”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1998)深南法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令被告曾福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
咨询律师: 胡骅
[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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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如何行使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二、债务人的保存行为是什么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即可成立混合担保。依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保证人称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系属于b公司,并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债务人甲,故其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甲物保的范围内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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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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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 【案情】 傅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27日,因家庭生活所需,林某向傅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间为1个月,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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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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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
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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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担保期疑为后加 借款保证人免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2010年12月,詹某与某公司、姚某、许某和方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詹某借款13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月24日。姚某、许某和方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还有3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2012年6月,詹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许某和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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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那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这期我们将对此事展开讲解,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需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二、勿将借条写成收条。 三、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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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 以上就是反担保时需要了解的信息,首先要详细了解反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其效力和适用范围,然后要了解它的方式,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当的方式来约束借出人;最后就是反担保的使用范围了。了解了这些才能选择出比较好的反担保方式。 推荐阅读: 反担保的具备要件及作用 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反担保解除的内容有哪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反担保的主要作用是借入人可以拥有更多的获得法律保护的措施,也是法律上对于借入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借出人的欺诈行为,减少借入人的损失!那么, 反担保方式 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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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哪五种 ?债的担保的五种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抵押、质押其司法解释基本相同。本文还详细介绍了 债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可以为您在遇到担保问题时作出更好的决定!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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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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