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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债的担保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抗辩权、代位权、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各位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别到时卖房为朋友还债,那就可悲了。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存在发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那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 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有汇款凭证案件顺利受理,也会因没有借条不能形成书面合意而败诉。因此,在借贷时,出借人应要求对方写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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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业务交易过程中经常有用车辆抵账事宜。有一些车辆抵账过程中存在部分顶账车辆手续不齐全,车辆实际状况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中的记载事项不相符,顶账协议不完善,有些甚至没有签订顶账协议,导致车辆过户受限,抵账协议履行缓慢,甚至有些车辆根本无法过户,增加了公司履行顶账协议的成本,给公司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见于上述情况,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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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问:我一年前借给朋友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他的一个朋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朋友老是推托不还,最近也找不到他了。我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吗? 秦律师答复:你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取决于是什么方式的保证。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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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叶子辉借用李华的房产证、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30000元,并出示借条,借条注明:今借到李华房产证、土地证用于抵押,一年后归还。叶子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也为一年。一年后,叶子辉既未归还贷款,也未返还房产证和土地证。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叶子辉与李华之间关于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一年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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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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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是指借款人本身的风险,即从借款人角度来来看有哪些风险。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下面教您如何认识别这些风险。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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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且已过了担保期,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能否构成新的担保关系,应否承担偿还主债务本息的责任。 一、借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李某未及时偿还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银行未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未要求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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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公司担保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律咖网为您详细介绍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规定。 一、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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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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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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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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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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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是债务人随心所欲的行使,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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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顾名思义是指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次债务人,那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着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其本质次债务人在代位权中也是债务人的身份,也就是在代位权中债务人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a,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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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现将二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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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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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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