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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就能证明你是实际出借人吗
发表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34

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在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书写借条时,标题为“借条”或“借据”,另起一行写“今借到xx现金xx元”,再另起一行签上借款人的名字,写上借款日期。这些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主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非常清楚。借款人还清借款,借条由借款人收回或当场撕毁,或者有出借人出具收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问题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有很大一部分人在书写借条是,写的“今借到现金xx元”,没有标明出借人身份。借款人不还款时产生纠纷,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持有借据时,就一定是出借人吗?

实际上,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该规定,出借人仅仅持有借条等手续,到法院起诉后并不必然胜诉,判定借款人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实存在某种异常,法院会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系实际出借人作出进一步说明、举证,而此时如果出借人举证不能,就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基于以上情况,张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明确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作为出借人,一般应将银行取款收据或银行的转账证明或资金筹措过程的文字资料保管好,万一发生纠纷,与借条一起作为债权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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