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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借款,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当时出具了借条,保证一年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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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分歧】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则诉讼时效已过。 【评析】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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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某丈夫称对妻子借款一事概不知情,甚至称其妻子一直有赌博恶习,对该个人债务不予认可。在张某下落不明将无法到庭查明事实真像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丈夫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邻居刘某知道张某夫妇经营有一家超市,对于其是否为名义上的借款用途原告不可能有甄别的能力。对张某所说为超市进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用途其有理由相信张某借款的行为是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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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别人借我两万元,我手里有欠条,到今年10月份整7年,请问我现在到法院起诉,欠条还有效吗?假如有效,我能要回本金及利息吗?利息一般按照多少算? 律师给予解答: 张日军律师:欠条是有效的,只是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你就丧失了胜诉权。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话,一般是从起诉之日起才能计算利息。关健得看你的欠条的还款期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保护的利息是多少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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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因原、被告之间既未发生真实的借贷行为,亦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偿付100 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二、欠条与借条不同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直接载明了借贷的事实,债权人一般无须对借贷事实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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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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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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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2.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时效届满后以制造虚假的上述文件来证明自已催收过,这对债务人很不利,在法律上债务人就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故他认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明显不妥。当然,如果银行通过第三人或公证机关将上述催收文件送达到债务人法定地址的,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的行为,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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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清偿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间)的关系。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第一,“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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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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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的法律保护 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其原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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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于2010年承包了金溪县某村委会马路硬化工程,某村委会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7000元。2011年9月13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修某村水泥路37000,叁万柒仟元整,此前所扣条子作废,政府一事一议款除外。某村委会6个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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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此时欠条出具的日期对利息计算亦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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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拒付。 【分歧】 对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是否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药品贸易公司只是授权周某去某制药公司购买药材,并未授权其进行结算,故该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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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出具欠条说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在意思真实的基础上,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债权人是无权主张债权利息的,下列案例可以给大家予以一定的启示。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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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收条的作用和区别 民间借贷在现代生活中十分普遍,人们也经常写借条、欠条、收条作为借贷的凭证,然而它们在法律上有何含义,都有什么区别呢?海淀法院法官将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大家介绍借条、欠条、收条的作用和区别。 案情回放:借条和收条是“死对头” 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1年2月25日向崔某借款3万元并写借条1张,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1年。后张某拒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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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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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突然出现经济短缺的情况时非常正常的,需要借钱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此时欠条有人巨大的作用,有着欠条在欠条的诉讼时效内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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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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