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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发表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41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出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提出复议,如对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将驳回复议申请。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将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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