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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
发表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85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当局除为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发生而有权责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外,还可以为保存被诉侵权的有关证据而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即诉讼前的保全证据的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未对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作规定。为了具体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一要求,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二是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和执行;三是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四是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

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是为了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证据可能灭失,是指由于证据的特征、性质或者由于他人故意隐藏或者毁灭等原因,导致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将来虽然能够取得,但是取证比较困难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护的权利。

三、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和执行。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扣押、封存,或者进行查验、检验,对场所可以进行勘验、绘图、拍照、录像,对书证可以进行拍照、复制,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作出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客观地保存证据。

四、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是指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有价证券以及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适当财产,或者由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担保,以保证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不当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五、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证据因人为或者客观原因灭失,或者取证困难,从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如果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表明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给证据保全措施的相对人造成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主管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争议处理事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商标法律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直接影响本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实现。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复审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确立严格的行为规范,以加强对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此,新商标法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公正严明,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放弃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甚至为循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违法行使职权。廉洁自律,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奉公守法,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忠于职守,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每一项工作都尽职尽责,不得马虎从事、推诿塞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文明服务,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工作周到。上述规范既是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如果违反这些规范,应当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纪律、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商标代理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异议、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法律顾问等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标代理业务由专门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其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商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职权,禁止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及商品生产活动,也就是禁止其从事一切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对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这些要求,有利保证上述部门及其人员从事的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活动,减少和避免出现其为了小团体及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贿赂,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宜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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