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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制作要点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2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日期、人民法院印章等。

一、案由

案由部分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一是要明确表明案由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哪一种;二是可以确定具体案由的,要具体写明;三是案由的确定,应当以本院立案庭审查确定的案由为依据,直接引用;四是对于一、二审案由不一致的,如必须调整可在“本院认为”部分作调整。此外,对于案由的确定一般只作形式要件的审查,不作实质内容考虑。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如果当事人有两处以上住址的,应当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为准。

2.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

4.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合伙的,在表述上应有所区别。一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并注明其是该字号的户主。对于户主内容的表述,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内容一致。二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三是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表述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内容一致。四是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只写明律师的姓名和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包括当事人的员工作为代理人),其表述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致。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

1.作为一审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应逐项表述;属于被告或者第三人答辩的内容可以进行概括描述;对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争议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可归纳概括。对于一审案件的证据,在诉讼请求后逐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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