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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23

为了保护研究所的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

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

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

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职务专利项目的申请,由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受理

在职科研人员申请非职务专利,须由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

在职科研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研究所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科研计划室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

研究所与外单位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管副所长)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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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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