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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创作也不应侵害他人名誉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20

据报载,前些天霍元甲的后人指责电影《霍元甲》歪曲了霍元甲形象,损害了霍元甲的名誉,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在此前不久,武汉大学教授涂怀章因长篇小说《人殃》涉嫌诽谤而被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

文坛上隔几年就会出一两起引人注目的因作品引起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比如上世纪80年代的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的妖氛》、90年代的《荣誉的十字架》和《穷棒子王国》等。这几起案件中,除《穷棒子王国》以民事赔偿结案外,其余的都以诽谤罪对作者处以刑罚。这几起案件无一例外都在社会引起一阵不大不小的波澜,一些文艺界知名人士、甚至组织,纷纷出面为作者叫屈。而几乎每个人说的话都大同小异,不外乎小说是虚构的,不应该对号入座;如果判作家败诉或有罪就会使作家或艺术家“齿冷”,破坏宽松的创作环境,扼杀创作自由云云。

小说是虚构的,这似乎不是个讨论的话题,但实际上,虚构的情况却千差万别。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这“源于”的情况却各有不同。鲁迅说过,他写小说是“杂取种种人,合成一个”,“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但细看他的作品,也是有的虚构成份大,有的写实成份大,譬如《肥皂》里的四铭先生你很难在生活中找到,可《故乡》中的闺土却确确实实有一个真人在。世上的小说汗牛充栋,不可能会是一种方法写出来的。倘若作者就摹写一个真实人物,而同时又编进去许多虚构情节,而这虚构部分恰恰是人物的丑恶行径,必然造成对人物名誉的侵害。这个道理应该说很简单,但遗憾的是,许多人都不这样想。

诽谤罪,法律早有规定,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于名誉侵权,最高法院也有详尽的司法解释。即便作品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说作品偏重实写也未尝不可,但这就要实事求是,不能凭好恶褒贬人物,更不能道听途说,或凭空想象,把一些恶行安在人物头上。评判一个文艺侵权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首先要仔细分析判决书,并作一定的实地调查,把作品人物和“对号入座”的人认真比对一下,看到底是否相像,相像到什么程度。总之,必须有凭有据,再来批评法院。切不可闭着眼睛慷慨激昂地说一些不着边际的空话、大话、套话。这样不仅容易混淆视听,对自己的形象也有负面影响。 创作当然要自由,但这种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要以法为度,以不侵害他人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为度。倘若以为自己会摆弄笔杆子,就可以明里暗里指桑骂槐贬损他人,甚至向他人头上泼脏水,那就走向艺术的反面了。不管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其行为实在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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