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纠纷 >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发表时间:2013-09-09 浏览次数:328

名人的增多,事迹的增多,很多人想到自传这个词来体现自己的。随之带来的当然就是自传作品的著作,下面著作权律师为您介绍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常识?《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

一、“当事人合意”,是指当事人经协商同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思想意思的表示,但是应当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法签订合同作出的约定,受法律保护,故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没有约定的,归该特定人物,这是因为其作品为自传体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情节均是特定人物的亲自经历;

三、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证据,经执笔人创作、整理后,经特定人物审阅定稿后发表,其社会影响、民事责任,均由特定人物负责。

合意人创作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创作完成后,特定人物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执笔人,整理人的劳动报酬,自然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